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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應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二、 本案業經本府105年11月15日第299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以同年11月17日高市府人力字第10530979300號令發布在案(刊登本府公報105年冬字第13期)。
三、 檢附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暨編制表修正總說明、部分修正條文、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編制表、編制表修正對照表及原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