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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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工務
編號 92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李順進
連署人 林義迪、黃明太、方信淵、
陳麗珍、陳玫娟、陳善慧、
曾俊傑、鍾易仲、張漢忠、
蔡武宏、唐惠美(108.7.31解職)
案由 經查容積移轉申請係乃政府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無經費徵收之問題,然因高雄市政府卻為解決輕軌捷運經費不足,疑變相向地主收取規費之苛政,以致於使之公設地徵收問題遙遙無期,非百姓之福,亦使政府美意盡失,宜修改「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之第十點及第十九點。
說明

修正前:

十、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百分之五十,應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其計算公式如下: 折繳代金金額=1/2×接受基地面積×接受基地公告現值×(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基準容積)。

十九、第九點及第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宜修正為:

十、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應以接受基地之土地公告現值、部分土地部分代金或全額代金方式移入容積,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其一方式提出。

十九、第九點及第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辦法

建請修正如下

十、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應以接受基地之土地公告現值、部分土地部分代金或全額代金方式移入容積,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其一方式提出。

十九、第九點及第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8-05-27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8-05-27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8-05-29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