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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十、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百分之五十,應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其計算公式如下: 折繳代金金額=1/2×接受基地面積×接受基地公告現值×(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基準容積)。
十九、第九點及第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宜修正為:
十、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應以接受基地之土地公告現值、部分土地部分代金或全額代金方式移入容積,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其一方式提出。
建請修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