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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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七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警消衛環
編號 40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簡煥宗
連署人 李柏毅、何權峰
案由 建請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針對「笑氣(氧化亞氮)」進行規範,避免遭有心人士濫用。
說明 法務部將俗稱「笑氣」的氧化亞氮歸類為「吸入性濫用物質」,但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毒品」。氧化亞氮分有醫療用及工業用,工業用的氧化亞氮取得容易,已成為青少年間常見濫用藥物之一。針對這個部分建請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進行規範,避免有心人士濫用。
辦法 如案由。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7-05-11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7-05-14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七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7-05-16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