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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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六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交通
編號 78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郭建盟
連署人 羅鼎城、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
案由 為確保高雄市民生命安全,建請市府相關局處除督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警察總隊改善外,並應積極介入港區安全管理。
說明

一、依高雄港船舶航行第16條規定,危險品船進出港時,應申請雇用開導艇開導並採取特別安全措施;又依高雄港危險物品碼頭危險物品船舶靠離岸及夜航作業規定,危險品碼頭離靠岸都要申請開導艇做前導。

二、郭建盟議員今年4月17日質詢時,曾播放6艘化學船進出港錄影畫面,證實高雄港長年怠職,向航商收取每次2,958元的開導艇費,年收逾千萬,卻未遵行相關規定,出動開導艇。5月10日市議會曾針對港口危險物品管理拜訪港務分公司,港務長陳榮聰在8位議員面前,以「收錢沒派船退錢就是」、「要求職屬單位檢討改善」回應未出動開導艇一事。

三、未料5個月後,連續發生兩起意外事件,10月3日巴拿馬籍油化船永富3號屬列管的危險品船移泊至58號碼頭時,撞上海軍紀德艦,所幸化學物質未因撞船洩漏,依照規定港務公司、高雄港務警察總隊等單位,向航商收取費用2,958元,必須出動開導艇前導,但該等單位卻未辦事,此缺失已是多年來的常態;又10月7日高雄港化學物質飄散市區影響10個行政區共133萬人,時間長達3小時,突顯港務公司放任問題存在未做任何改善防範措施,此舉已嚴重危害高雄市民生命安全。

辦法

一、高雄市政府應要求港務公司提出缺失改進方案。

二、派副秘書長層級官員,參與高雄港危險物品管理業務。

三、由海洋、環保、經發、消防、衛生等單位取得「港區危險品安全管理系統」監控權限,了解高雄港危險物品分布動態。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6-11-28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6-11-29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六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6-12-13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