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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墊付案係依據「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點第4、6款、第45點及第46點規定辦理,並業經本府107年11月20日第399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依據客家委員會107年10月17日客會產字第10766002711號函同意補助本市六龜區公所1,200萬元,連同本府需自籌之配合款230萬元,因未及納入108年度預算,應業務執行需要,請准予以墊付方式先行辦理,俟108年追加(減)預算或109年度編列預算轉正。
三、檢附本案客家委員會同意補助函文及預算先行墊付執行計畫明細表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