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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七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交通
編號 14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張豐藤
連署人 林富寶、俄鄧‧殷艾
案由 請市政府積極協助文史潛力地區(蛋白區)推動民宿合法化。
說明 交通部觀光局於106年11月14日依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682005701號令修正發布《民宿管理辦法》,以第二章第三條為例: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各該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非都市土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下列地區者: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原住民族地區。

(四)偏遠地區。

(五)離島地區。

(六)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之區域。

(八)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

三、國家公園區。
近年來地方發展之國際潮流,多以法律與政策工具推動結合地方特色之旅遊住宿行銷方式,以促進地方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活絡人口回流。而輔導人民利用自宅的閒置房間,提供作為民宿,除可延長旅客駐留時間以刺激消費之外,亦可藉此結合社區文史導覽,或作為文創之載體,以促進地方整體行銷。惟目前若干地區(例如茄萣區、鼓山區哈瑪星和左營舊城)雖具文史潛力卻因位於都市計畫區,目前於申請民宿合法登記上遭遇法令方面的困難。建請市政府應積極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八目之「文史區域」劃定得設置民宿之區域並提出管理經營策略。

辦法 如案由。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7-04-23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7-04-23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七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7-05-16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