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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國民教育法第20-2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
二、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八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女性委員應佔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人數增加至二十三位,並設置家長代表,佔委員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三、高雄市依據全國性公民投票第十一案,本市各級學校「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 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施行細則所訂性別平等教育之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與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