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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墊付案係依據「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點第4款、第6款及第45點與第46點規定辦理,並業經本府 107年7月17日第383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7年6月7日觀技字第1074000759號函同意補助本府觀光局4,626萬元,連同本府需自籌之配合款3,574萬元(含自償款490萬元),因未及納入107年度預算,應業務執行需要,請准予以墊付方式先行辦理,俟107年追加(減)預算或108年度編列預算轉正。
三、檢附本案交通部觀光局同意補助函文及預算先行墊付執行計畫明細表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