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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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五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社政
編號 24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郭建盟
連署人 鍾盛有、羅鼎城
案由 高雄64 歲罹癌阿明為輕度身障,僅靠社會局每月3628 元補 助款為生,日前如常到郵局領不到錢,詢郵局才知因欠牌照稅遭行政執行署扣款。 為確保弱勢得維持基本生活開支,強制執行法第122 條明文規定,社會福利相關救助補助不得強 制執行。但前述案例代表實際執行確有漏洞。經了解,法務部強制執行長期存在比對不實、扣了再說, 有問題舉證再退「省事事省」的狀況。
說明 依實務做法,民眾欠稅遭移送,行政執行署會先寄發傳繳通知書,若不被理會,才循「批次查詢義務人存款餘額」機制,每隔一段時間,製作納稅義務人名冊給銀行或郵局,查調整批義務人戶頭的餘款,再寄發扣押命令給郵局或是銀行,不會逐一過濾戶頭的款項來源,弱勢領有社會補助,遭扣押,須自行提供存摺釋明,一旦急需用錢,恐陷入困境。
這幾年行政執行署的寄發給銀行或郵局的扣押命令,已會提及補助款不得扣押一事,但各分署作法不一,有的扣押命令會逐項列出補助款項名稱,有的甚至僅提及「社會救助法規範之補助款」,金融機構承辦人若對法規不熟悉,在過濾上不容易,此外,各縣市社會局在匯款時,在摘要欄寫的名稱亦無統一標準,同樣提升辨識難度。
辦法 1.釐清辨識補助款事務的機關權責與標準程序
2.金融單位應與衛福部協商建立補助款辨識代碼
3.衛福部應與法務部針對補助款帳戶金額訂定扣押下限
4.建立緊急解除扣押專線及因應機制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6-05-02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6-05-02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成立大會
決議日期:106-05-26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