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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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六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農林
編號 34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陳麗娜
連署人 周鍾㴴、王耀裕
案由 本市因已接汙水管,須繳交汙水下水道使用費,卻仍須自費抽肥之公寓大廈,此情形不符公平原則,請水利局研議汙水下水道使用費減半徵收措施。
說明 一、依據下水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定,本市據此訂定「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辦法 」進行收費。經查本市自民國104年6月起,實施隨水費徵收汙水下水道使用費,並區分事業與非事業用戶,分別計為10元/度、5元/度。一般平均每戶收費約100-150元。
二、次查多數在民國88年以前興建之公寓大廈(以下簡稱大樓),多無預建「重力流」管線之設計,故污水均先流經地下室化糞池,經分解後方排進污水下水道,但沉澱後固態物仍存於化糞池中,須靠定期抽肥清理,爾後興建之大樓多有重力流管線之設計,縱原有設置化糞池,仍可直接填平接管,換言之,新大樓不需額外自費抽肥僅須付汙水下水道使用費,而舊大樓則兩項費用均須支付,此種舊大廈已經接汙水管,除須繳交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外,仍要繳抽水肥費用之情形,不符公平原則。
三、目前市府為鼓勵大樓廢除化糞池或改設為費用較低、衛生較佳的污水坑,於民國105年6月6日發佈「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辦理建築物地下層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計畫在105~109年間,預計編4千萬補助大樓改建化糞池或污水坑,惟於措施完成前,應實施使用費減半措施,避免二種情形之公寓大廈雖配合政府政策,而無重力流管線設計之大樓,仍須自費清除水肥之不公情形產生。
辦法 請水利局清查本市符合本案所述情形之公寓大廈,進行減半徵收措施。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6-11-07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6-11-10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六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6-12-13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