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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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七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民政
編號 20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許慧玉
連署人 周鍾㴴、王耀裕
案由 請檢討、修改仁武里民活動中心租借規則,以達便民之效。
說明

一、依據仁武活動中心借(使)用之原則與規定第(二)條:借用人(單位)應於使用日前120天內至本活動中心提出申請借用登記,並繳交應繳費用及保證金。此條款限定租借使用日期於使用前120日提出,是否應檢討將提出時間放寬,條件改為於當年便可以提出申請。租借人只要確定租借日期,按照程序登記、繳交訂金後,如期間有任何變卦,訂出一個違約金規則,這樣就無需怕民眾或團體租借後違約,而影響管理或其他民眾租借的權益。

二、依據仁武活動中心借(使)用之原則與規定第(三)條:里民活動中心優先提供給區公所、里辦公處舉辦里鄰活動及公立機關、團體舉辦之各項公益性活動。第(四)條:同日出現兩個(含)以上登記借用同一時段者,按仁武里里民、仁武區民依序享有優先申請使用,若區(里)民身分相同者,依排隊先後順序申請使用。此條款合理性有待檢討,例如民眾欲登記辦理喜宴,大多半年多前就選好良辰吉日,雖仁武活動中心設立仁武里,但租借順序權利應是高雄市民一律平等,應採優先登記理當有優先租借權利,不論是公部門、里、團體、同里里民,在這點權益上應該是平等的,同為高雄市民如居住地市府無法新建活動中心給予本里里民使用,在這點上已變成次等公民,要向隔壁里租借里民活動中心,還要再次依照規定排序,再次將市民再貶成次次等公民,這極為不合理的規定。但可檢討收費規定,畢竟仁武里民活動中心,在平日維護上確實都由仁武里負責,因此可在清潔維護收費上區分里民及高雄市民租借費用差別處即可。

三、依據現行仁武活動中心借(使)用之原則與規定,民眾如果想提前在此活動中心辦理喜宴,120日前提出遭拒,並告訴民眾就算登記後也需按規定順序看當日是否有本里里民要承租,如遇當地里民要承租,原先先登記的市民就喪失租借資格,試問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現在半年前要找喜宴場所就難預訂了何況三個月前?且登記後還要請民眾等待,看是否有人與他同天要租借場地的里民,如果要用順序篩選來承租,試問這時要請民眾臨時去哪裡找喜宴場所呢?

因此請檢討、修改仁武里民活動中心租借規則,以減輕民眾舟車勞頓之苦,達簡政便民之效。
辦法 如案由。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7-04-23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7-04-23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七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7-05-15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