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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應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二、本案業經本府106年7月11日第332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以同年7月17日高市府人力字第10630582300號令發布在 案(刊登本府公報106年秋字第6期)。
三、檢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編制表、編制表修正對照表各1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