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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議會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於105年12月17日第2屆第4次定期大會第48次會議審議通過,將第七款「保安」委員會中之「警察局」及「消防局」移列至第一款,第二款社政委員會中之「勞工局」移列至第七款,移列後配合修正第一款委員會名稱為「內政」委員會、第七款委員會名稱為「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實施運作二年餘,發現內政委員會審查機關太多,委員無論在監督、質詢或審查預算時,難以全面且深入的探討問題,應通盤檢討調配各委員會負責審查之機關。
三、為均衡本會各委員會之審查機關,應將「警察局」及「消防局」移回列至第七款、「勞工局」移回列第二款社政委員會中,第一款委員會名稱改回為「民政」委員會、第七款委員會名稱改回為「保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