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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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工務
編號 76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朱信強
連署人 陳善慧、李順進
案由 請修正「高雄市未經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以維人民權益。
說明

一、貴局101年7月5日高市府建字第10134081200號―「高雄市未經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地面層樓地板面積不得逾一百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不得逾三百平方公尺。

二、樓地板面積不得逾一百平方公尺(約33坪)。本席請問局長:這一百平方公尺是依據何條例訂定的?為何要訂定這個限制。一般鄉村老舊房舍大部分均無建築暨使用執照,且因當初農業社會人口多,同時要置放農具等,所以建築基地樓地板面積多逾一百平方公尺,而今要申請水、電,卻被本辦法限制綁住了,也違反人權。

 
辦法 請工務局研議刪除本條面積限制。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8-05-27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8-05-27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8-05-29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