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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貴局101年7月5日高市府建字第10134081200號―「高雄市未經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地面層樓地板面積不得逾一百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不得逾三百平方公尺。
二、樓地板面積不得逾一百平方公尺(約33坪)。本席請問局長:這一百平方公尺是依據何條例訂定的?為何要訂定這個限制。一般鄉村老舊房舍大部分均無建築暨使用執照,且因當初農業社會人口多,同時要置放農具等,所以建築基地樓地板面積多逾一百平方公尺,而今要申請水、電,卻被本辦法限制綁住了,也違反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