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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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七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警消衛環
編號 29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陳慧文
連署人 林富寶、李喬如
案由 建請檢討本市環境用藥管理策略
說明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明文所旨: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前條違反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惟查本市多數初受裁罰民眾,販賣數量甚少,且多為販賣或刊登家庭用鼠蟻蟑螂用藥,亦不知悉不得利用網路販售刊登相關環境用藥產品,涉犯情節甚微;詎仍被處分6至30萬元罰鍰,實有過苛之嫌;故建請予以該類初犯以勸導代替裁罰;如有二犯,再行加重處分。另加強多媒體宣導,避免更多市民涉險。


三、 請召開相關會議時請與本服務處聯繫。
辦法 如案由。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7-05-11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7-05-14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七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7-05-16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