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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明文所旨: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前條違反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惟查本市多數初受裁罰民眾,販賣數量甚少,且多為販賣或刊登家庭用鼠蟻蟑螂用藥,亦不知悉不得利用網路販售刊登相關環境用藥產品,涉犯情節甚微;詎仍被處分6至30萬元罰鍰,實有過苛之嫌;故建請予以該類初犯以勸導代替裁罰;如有二犯,再行加重處分。另加強多媒體宣導,避免更多市民涉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