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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修正理由 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自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迄今造福無數勞工。另為保障遭遇不當勞動行為對待之工(分)會及勞工,前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修正本自治條例第五條,增列補助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律師費。現為保障轄內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及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勞工之權益,爰刪除需經由本市勞工主管機關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始得申請補助之規定,將該類勞工納入保障範圍,俾確保勞資雙方勞動關係之公平及落實保障勞工之意旨,爰修正本自治條例。
貳、修正重點 刪除申請時,需經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始得申請補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