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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應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二、 本案業經本府106年12月12日第353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以同年12月14日高市府人力字第10631014600號令發布在案(刊登本府公報106年冬字第21期)。 三、 檢附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暨編制表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暨條文對照表及編制表暨修正對照表各1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