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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市府民政局101年7月31日,民政自字第10131803900號函意旨:「各區公所辦理年度鄰長文康活動,其代理範圍修改為『鄰長不克參加時』得由實際代理之眷屬或家屬代理參加。」
二、上開所稱『眷屬』、『家屬』、『親屬』等之代理參加者,因定義不清楚,以致造成區公所承辦人員與代理參加者之間,產生很大的困擾,其中又牽扯到自費與公務費用之繳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