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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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民政
編號 11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方信淵
連署人 陳玫娟、劉德林
案由 請 高雄市政府明訂各區公所辦理「里、鄰長及租佃委員文康活動」,當事人不克參加,其實際代理參加之眷屬或家屬的界限範圍。
說明

一、依據高市府民政局101年7月31日,民政自字第10131803900號函意旨:「各區公所辦理年度鄰長文康活動,其代理範圍修改為『鄰長不克參加時』得由實際代理之眷屬或家屬代理參加。」

二、上開所稱『眷屬』、『家屬』、『親屬』等之代理參加者,因定義不清楚,以致造成區公所承辦人員與代理參加者之間,產生很大的困擾,其中又牽扯到自費與公務費用之繳納問題。

辦法 建請 市政府民政局 明訂所屬區公所辦理里、鄰長及租佃委員文康暨訓練活動之規定注意事項及界限範圍,以做為承辦人員之依據及避免違反法律規定。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8-05-02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8-05-02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8-05-15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