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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透過行車紀錄器或手機拍照錄影檢舉案越來越多,其中難免有不少難以查證違規事實的案件,同時也讓「報復性檢舉」的惡意檢舉,消耗了不少行政資源。 為了減少這樣的狀況,交通部在今年二月研議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增訂檢舉人應提供身分證字號,必要時可查證。在法院審理時,涉及證據調查,也可請檢舉人到場說明。 但除了交通部針對交通違規的檢舉案件外有在研議辦法,防止報復性惡意檢舉外,高雄市政府市長信箱及1999的檢舉案件,卻還沒有辦法減少報復性的惡意檢舉。
我手邊的案例,是同一住址四年來遭人透過市長信箱惡意檢舉了543件案件,其中104年更高達319件,幾乎一年365天都被檢舉,且檢舉的內容多為重複的案件。
面對浪費行政資源的惡意檢舉,也避免公權力成為民眾糾紛的打手,建請檢討目前人民陳情案件的機制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