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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市府各局處因執行業務所生或應負清除責任之廢棄物,均逕送市屬焚化爐處理,環保局亦以無償方式供其使用,數量年恐達數萬噸,長久下來產生各局處因不須收費,而任意載送廢棄物進廠處理之弊病,亦違反環保局垃圾減量之政策,公部門實有責對所生或應負清除責任之廢棄物,尋求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方向。
二、焚化爐具有「公共財」性質,包括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非排他性,與擁擠性的存在等特性。故現以免費方式提供市屬局處無限量進廠處理之服務,產生諸多弊端,例如各局處搭便車心態下所生之廢棄物不思減量作為,基於權利分享與責任分擔之對稱關係,必須對其採取收費作為,一則可使其因須編列預算而思考減量問題,二則使其思考如何從事資源回收再利用。
三、舉例言之,民國105年莫蘭蒂颱風風災所致上萬噸廢棄路樹,極可能已進入焚化爐焚燒,不僅浪費焚化爐珍貴處理量資源,所生焚化底渣也是環境負擔,如能有收費作為,相關局處勢必思索廢棄路樹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作法並付諸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