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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墊付案係依據「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點第4、6款、第45點第2、3款及第46點之規定辦理,並經本府107年10月23日第395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依據內政部107年9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5614號函同意補助本府新臺幣800萬元,連同須自行編列之配合款新臺幣342萬9,000元,因未及納入108年度預算,應業務執行需要,請准予以墊付方式先行辦理,俟108年追加預算或109年度編列預算轉正。
三、檢附本案內政部107年9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5614號同意補助函及其附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