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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23條第1項「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及市議會備查,並送審計機關。」辦理。
二、旨揭報告書經該中心第1屆董監事會108年度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依據高雄流行音樂中心108年3月19日高流字第1083001260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