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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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七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社政
編號 23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曾麗燕
連署人 陳玫娟、黃香菽
案由 社會局社會救助法中低收中低收入戶補助申請,應剔除再婚之前配偶列入應計人口,計算其財稅。
說明 本服處常接到中低與低收入戶補助被取消資格,就其原因乃前配偶列入計算人口而其財稅加總後超過數額,而前配偶早又再婚對已離婚之家庭毫無支援,以常理推斷,該已婚之前配偶需負擔新婚家庭之開銷,常無能力再負擔已離婚之家庭,事實已婚前配偶對原離異之家庭均無金援。但社會救助法中加總已婚之前配偶財稅,致使需要援助之低收或中低收家庭失去救援生活補助,故建議貴局對已婚之前配偶撤除其為應計人口。
辦法 社會局於高雄市低收中低收入戶補助辦法加註剔除。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7-04-23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7-04-23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七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7-05-16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