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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弱勢族群照顧是政府不可推卸,政府也應鼓勵企業應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建請養工處評估在公園清潔維護契約中如有一定比例聘用社會弱勢族群給予就業機會,應給予承包商相對獎勵。
二、勞務採購契約(清潔維護專用)中第五條中:「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是否評估提高聘用比例?以及員工數100人以下的鼓勵聘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