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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核定補助本府文化局106年度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計畫等9案,補助款(251萬5,000元)及配合款(80萬7,500元)共計新台幣332萬2,500元整,因106年度預算並未編列,但又急需執行本計畫,擬請准予先行墊付執行。
三、擬依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點第4款:「經上級政府核定之補助款,所使用之支出」,及第6款:「配合上級或同級政府施政需要而核定必須分擔且須及時使用之支出」者,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足因應時,得支用墊付款。並依同法第45點及第46點規定,應先專案送請各級立法機關同意後,始得支用,俟後將之列入106年度追加預算或107年度預算進行帳務轉正。
四、本案業經本府106年3月7日第314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