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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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一屆第四次定期大會報告事項
類別 法規
編號 59
提案單位 高雄市政府
承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單位
連署人
案由 有關本府修正「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乙案,送請 貴會備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  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業經本府以101年6月28日高市府社救助字第10135793000號令修正「高雄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市民醫療費用補助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另原「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市民重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實施計畫」本府社會局於101年7月6日以高市社救助字第10136313700號函頒自101年6月30日起失其效力。
三、旨揭修正後補助辦法與原補助辦法之差異為:
(一)資格部分:配合社會救助法第4之1條規定,修正後補助辦法增列中低收入戶,並將家庭總收入、家庭財產未達一定標準者納入補助對象。
(二)補助標準部分:修正後補助辦法將醫療補助及看護費用補助合併,並以附表方式說明不同福利身分別之補助額度(修正後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一)。
(三)教示條款部分:修正後補助辦法詳細明定不得申領本補助之要件,並建立不當申領本款項者之追繳機制,俾利維護公平公正。
四、檢附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法規全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原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市民重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實施計畫全文、原高雄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市民醫療費用補助辦法原條文及法源(社會救助法)各230份(如附件)。
 

辦法
備註
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一屆第四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