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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定期大會市政府法規提案
類別 工務
編號 19
提案單位 高雄市政府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連署人
案由 請審議制定「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案
說明

一、目前常見於本市都市空間之廣告物有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之招牌廣告、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樹立廣告、定著物上之張貼或噴漆廣告、插設旗幟廣告、遊動廣告等;型式則有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廣告牌(塔)、綵坊、牌樓、布條、帆布、傳單、海報、紙張、氣球等。但本市目前廣告物管理係依據內政部於民國93 年6 月17 日依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辦理,惟該辦法僅規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處所、規模、突出建築物牆面之距離等外在形式,未就廣告內容有粗俗不雅、物化歧視女性等情事加以規制,而縱有規制,其適用範圍亦不及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以外之其他廣告類型。

另廣告物如欠缺管理易衍生遮蔽通風採光,影響公共衛生,破壞都市景觀,易遭強風吹落或震災墜落、妨礙避難逃生,影響公共安全等諸多問題,故有廣告物管理之必要。又廣告物已成為都市景觀的重要元素,亦應提升本市廣告物設計朝向優質化、美感化、精緻化、少量化、環保省電化等,以形塑本市街區新風貌。

綜上,管理廣告物以改善市容觀瞻、維護公共安全,並塑造都市特色,已為本市都市發展之迫切需求,爰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研擬本自治條例。

二、本自治條例草案:共計有七章三十一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至第三條)

明定法源依據、各類廣告物之定義、主管機關。

第二章 廣告物之審查及許可(第四條至第五條)

明定各類廣告物申請許可之審查與管理及規費相關規定。

第三章 廣告物之設置限制(第六條至第八條) 

明定廣告物內容、設置地點之限制規定。

第四章 廣告物之設置(第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明定廣告板(欄)、插設懸掛廣告物、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廣告物之照明限制,特色招牌廣告與獎助更新、遊動廣告物、車輛以外交通工具廣告物之設置規定,並明定一定規模廣告物之審查機制。

第五章 廣告物維護管理(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明定廣告物設置後之安全及管理維護責任歸屬,及其違反處理之規定。

第六章 罰則(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

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

明定本自治條例公布前廣告物處理原則、施行日期。

三、本自治條例制定重點如下:

第 一 條:明定本自治條例立法目的。

第 二 條:明定廣告物之種類。

第 三 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及各類廣告物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 四 條:

一、明定廣告物申請許可始得設置其變更規定。

二、明定廣告物設置收取許可規費之法律依據。

第 五 條:明定審查廣告物申請許可委外協審規定。

第 六 條:明定廣告物之內容不得違反之規定。

第 七 條:明定廣告物設置不得違反之規定。

第 八 條:明定廣告物不得設置之處所或地區。

第 九 條:明定各類廣告物設置管理規定。

第 十 條:明定張貼廣告之張貼處所。

第 十一 條:明定張貼廣告板(欄)之設置許可、管理及收費規定。

第 十二 條:明定插設懸掛廣告之設置規定。

第 十三 條:明定正面式招牌廣告之設置規定。

第 十四 條:明定側懸式招牌廣告之設置規定。

第 十五 條:明定騎樓及騎樓柱不得設置廣告之規定,以維護公共通過與安全。

第 十六 條:明定地面樹立廣告之設置規定。

第 十七 條:明定屋頂樹立廣告之設置規定。

第 十八 條:明定廣告物照明之限制規定,以維行車安全與居住環境。

第 十九 條:明定特殊廣告物之審查機制(本條所定得不受本自治條例之限制,但並不排除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等中央法規之適用)。

第 二十 條:明定機關得劃定範圍及編列預算獎助商家進行廣告物更新。

第二十一條:明定遊動廣告之設置規定。

第二十二條:明定廣告物設置後之安全與管理維護責任歸屬。

第二十三條:明定遇緊急天災等重大事變,執行機關得逕予拆除,以維護公共安全。

第二十四條:明定廣告物逾許可期限或許可期間內停止使用之處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明定廣告物許可期間發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情事之處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明定廣告物擅自設置或變更之罰則。

第二十七條:明定廣告物違反法令不得設置、妨害公共通行等罰則。

第二十八條:明定廣告物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具猥褻或性別歧視、道路插設懸掛、遊動廣告物設置等之罰則。

第二十九條:明定違反廣告物設置後之安全與管理維護罰則。

第 三十 條:

一、明定本自治條例公布前廣告物處理原則。

二、為因應實際需要,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未經許可設置之廣告物,應於一年內補正申請許可,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經許可者,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處理。第三十一條:明定施行日期。

四、本草案經提本府100 年3 月15 日第12 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 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
備註
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
決議日期:

三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
決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