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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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四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財經
編號 3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陳麗娜
連署人 吳益政、李雅靜
案由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符合自住條件,且屋齡一定年數之房屋,請研議在地方自治機關權限範圍內,調降其房屋稅可行性
說明

1.近年各類稅賦普遍調升,不動產持有稅亦在其中,實已造成市民百姓沉重負擔,尤其房屋稅繳納數額動輒上萬元,且政府多次調整房屋稅課稅因子,如核定單價、街路等級調整率、適用稅率等,使房屋稅較以往提高許多,已成民怨。

2.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已對符合自住條件訂定固定稅率,地方無法更動,但地方仍有權對房屋核定單價、折舊率、街路等級調整率予以調整。

3.有多位市民朋友反映其屋齡老舊,房屋稅理應逐年調降,但市府課徵民國104年房屋稅時,調高街路等級調整率,致房屋稅不減反增,增加居民負擔。

辦法

1.建議檢討折舊率標準,對符合自住條件之納稅義務人,若其持有房屋屋齡超過一定年限(如15年),可予以調高折舊率。

2.重新檢討街路等級調整率(地段率),若其有特殊理由,予以適度調降。

3.積極向中央權責機關反映,房屋核定單價調整幅度不宜過度,並針對自住型老屋避免增稅,或自住老屋可不加乘街路等級調整率(地段率)之措施。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5-11-21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5-11-28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成立大會
決議日期:105-12-28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