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首頁 > 提案資料

 
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五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工務
編號 210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陳麗娜
連署人 方信淵、黃柏霖
案由 擬建請高雄市政府修訂「高雄市道路挖掘許可費挖補費及修復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五條,比照其他直轄市之收費標準,避免「一頭牛剝兩層皮」在坑殺管線單位,把管線單位當成「提款機」;並修訂該條文之第五條:「道路挖掘許可費於繳納後,因故未施工者,不予退費」之規定,應增訂若遇不可抗力因素,例如戰爭、天災、民眾抗爭等,應予以退還「道路挖掘許可費」。
說明

  依據109 年 6 月 8 日發布之「高雄市道路挖掘許可費挖補費及修復費收費標準」規定,第二條:「道路挖掘許可費按挖掘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五十四元計算。但瀝青混凝土或混凝土道路之挖掘面積,以許可挖掘長度乘以三點五公尺計算之」。換言之一百米道路計算為(100*54*3.5=18,900元),此費用僅是「道路挖掘許可費」。
   本席曾於質詢市府工務局,當時工務局將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八十元修正為五十四元。理由是「道路挖掘許可費」是支付「道路巡查路面人員之人事預算」。經查110年度「道路挖掘許可費」歲入預算6,400萬元,實際支付於市府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僅1,043萬元,其餘5,357萬元納入公庫,非運用在「道路路面巡查人員」或「道路挖掘管理中心」使用。
  本席針對其他直轄市之「道路挖掘許可費」發現:

1. 台北市「道路挖掘各項費用收費標準」第六條:「每案許可規費收取新臺幣800元。」

2. 新北市「核發道路挖掘許可收費標準」第二條:「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者,應繳納許可費,每件新臺幣400元。」

3. 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第二條:「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者,其道路修復管理費按許可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30元收取。」

4. 台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道路挖掘許可費每一申請案件收取新臺幣100元。」

5. 台南市「核發道路挖掘許可收費標準」第二條:「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者,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250元。」

   六都唯獨高雄市政府以「挖掘長度乘以54元,再乘以道路寬度面積3.5米」收取「道路挖掘許可費」。實際上「道路挖掘許可費」僅是行政作業規費,其他五都僅收取100元至800元不等。在縣市合併前,高雄市僅收取300元,合併後竟以原高雄縣之計算方式,將道路修補費用加諸在管線單位之「道路挖掘許可費」上。當初原高雄縣計算方式是管線單位不必自行修補道路,由縣政府或鄉鎮公所負責,才要以「道路長度乘以面積在乘以道路寬度」計算,但是現在高雄市政府除了收取高額道路挖掘許可費外,管線單位卻要自行鋪設修補道路,這根本就是「一頭牛剝兩層皮」,在坑殺管線單位。
   為何高雄市單單行政作業規費的「道路挖掘許可費」,只是文書作業就要收取數萬元不等?其他直轄市卻僅收數百元不等,實不合理。何況「道路挖掘許可費」90%均不是運用在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
   本席提案強烈要求高雄市政府立即修訂「高雄市道路挖掘許可費挖補費及修復費收費標準」,比照其他直轄市之「道路挖掘許可費」收費標準,不能欺負管線單位,把管線單位當成「提款機」。
   本席認為現在的「高雄市道路挖掘許可費挖補費及修復費收費標準」第五條:「道路挖掘許可費於繳納後,因故未施工者,不予退費。」,應修訂為「道路挖掘許可費於繳納後,因故未施工者,除不可抗力因素,例如戰爭、天災、民眾抗爭等外,不予退費。」實之合理性。

辦法

一、修訂「高雄市道路挖掘許可費挖補費及修復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比照其他直轄市之「道路挖掘許可費」收費標準。

二、修訂「高雄市道路挖掘許可費挖補費及修復費收費標準」第五條:「道路挖掘許可費於繳納後,因故未施工者,不予退費。」,修訂為「道路挖掘許可費於繳納後,因故未施工者,除不可抗力因素,例如戰爭、天災、民眾抗爭等外,不予退費」。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10-08-13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10-08-13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0-09-29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