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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爛及毀損的有牌、無牌機車長期占用機車停車格或四處擺放,無人處理,影響民眾停車權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定: 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建議警察局規劃清查期程,徹底清查破爛、毀損且長期佔用停車格的機車進行移置。
如案由。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