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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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四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警消衛環
編號 92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陳麗珍
連署人 宋立彬、陳幸富
案由 許多破爛或毀損有牌、無牌機車長期佔用停車格,無人處理影響民眾停車權益。建議警察局規劃清查期程,徹底清查破爛、毀損且長期佔用停車格的機車進行移置。
說明

破爛及毀損的有牌、無牌機車長期占用機車停車格或四處擺放,無人處理,影響民眾停車權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定: 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建議警察局規劃清查期程,徹底清查破爛、毀損且長期佔用停車格的機車進行移置。

辦法

如案由。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9-12-14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9-12-14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五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0-05-14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