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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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一屆第五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工務
編號 60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許福森
連署人 李長生、吳益政、劉德林、
蘇炎城
案由 請恢復高雄縣市合併前各鄉鎮市公有出租耕地租金率,並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第77條及農地重劃條例第29條給付承租人補償金之規定。(附件一、二、三)
說明

一、高雄縣市未合併前,各鄉鎮市公有出租耕地均依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7條、第38條暨其他法令(如: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相關規定訂立租約。(附件四)

二、前述出租耕地種植農作物或養殖使用者,每年以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一千分之二百五十或一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計收租金。(附件五、六、七)

三、台糖公司出租耕地租金亦按政府規定以耕地全年正產物收穫量標準表一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之折徵代金標準折收代金。(附件八) 

四、縣市合併後,各鄉鎮市公所之公有地全部歸屬高雄市政府管有。市府與承租人重新訂定土地租賃契約,對於保護承租人之有利條款竟全部排除,且徵收超高租金率,耕地一律改以承租面積乘以公告地價5%或0.25租金率開徵,較原有租金高出數倍甚至數百倍之多,農民無法負擔如此沉重之「苛租」,群情激憤、怨聲載道。(附件九)

辦法

一、出租耕地(含佔用耕地)種植農作物或養殖使用者,依每年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如:田為稻谷、旱為甘藷、林為薪木、養殖為鹹水魚或淡水魚)單價乘以使用面積乘以正產物收穫量乘以一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計收租金(或使用補償金)。 

二、原有承租人大都已租耕數十年(三代繼耕者比比皆是),對於租耕地付出極大的財力、物力、人力,提升地力(土地改良)頗有貢獻,重訂租約應恢復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及農地重劃條例等相關法規之適用,俾利農民生計及日後權益。

備註
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2-05-30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2-05-30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一屆第五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2-06-03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