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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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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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三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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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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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消衛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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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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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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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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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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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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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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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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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政聞、曾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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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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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高雄市政府制定「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並將檢測值加嚴,以維護本市市民健康及良好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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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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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目前係依據行政院環保署「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條附表執行,現行規定:「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高度小於18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1000,排放管道高度介於50公尺至18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2000,排放管道高於50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4000。」然而宜蘭縣政府已制定較嚴格之「宜蘭縣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高度小於18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800,排放管道高度介於50公尺至18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1600,排放管道高於50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3200。」
二、行政院環保署「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於工業區96年9月13日後設立之污染源,其排放標準為30,96年9月13日前設立之污染源,其排放標準為50。然而宜蘭縣政府已有較嚴格之規定,96年9月13日後新設立之污染源,其排放標準同樣為30,但96年9月13日前設立之污染源,其排放標準初實行時同為50,但發布日後滿1年降為40,發布日後滿2年降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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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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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高雄市政府儘速制定「高雄市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建議本市應嚴格把關,規定:「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高度小於18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800,排放管道高度介於50公尺至18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1600,排放管道高於50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2400。」另,工業區無論新舊設立之污染源,其排放標準建議加嚴一律訂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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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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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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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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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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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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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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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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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日期:105-05-13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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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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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三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5-06-15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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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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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大會屆次:
決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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