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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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三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警消衛環
編號 3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黃石龍
連署人 陳政聞、曾俊傑
案由 請高雄市政府制定「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並將檢測值加嚴,以維護本市市民健康及良好環境品質。
說明

一、本市目前係依據行政院環保署「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條附表執行,現行規定:「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高度小於18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1000,排放管道高度介於50公尺至18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2000,排放管道高於50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4000。」然而宜蘭縣政府已制定較嚴格之「宜蘭縣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高度小於18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800,排放管道高度介於50公尺至18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1600,排放管道高於50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3200。」

二、行政院環保署「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於工業區96年9月13日後設立之污染源,其排放標準為30,96年9月13日前設立之污染源,其排放標準為50。然而宜蘭縣政府已有較嚴格之規定,96年9月13日後新設立之污染源,其排放標準同樣為30,但96年9月13日前設立之污染源,其排放標準初實行時同為50,但發布日後滿1年降為40,發布日後滿2年降為30。

辦法

一、請高雄市政府儘速制定「高雄市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建議本市應嚴格把關,規定:「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高度小於18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800,排放管道高度介於50公尺至18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1600,排放管道高於50公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2400。」另,工業區無論新舊設立之污染源,其排放標準建議加嚴一律訂為30。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5-05-13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5-05-13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三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5-06-15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