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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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四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類別 工務
編號 206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提案人 黃捷
連署人 邱俊憲、鄭孟洳
案由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與違章建築處理大隊應建立「違章建築公共安全認定」協作機制。
說明

一、目前違章建築是否違反公共安全,多是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1條第1、2項中有明定影響公共安全範圍,皆列入優先限期拆除對象,包括「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作特定營業使用」、「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及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占用防火間隔、防火巷、騎樓、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供特定營業使用」等。

二、但其他樣態之違章建築公共安全認定,卻因為違建隊無相關房屋安全鑑定專業,而無法認定「影響公共安全」,需建管處認定,但建管處卻多以「違建業務分該處管轄範疇,無法處理,應回歸違建隊處理」來回應,致使公共安全產生隱憂。

三、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違建樣態如:老屋違建、4層樓以下之垂直增建、整排連續鐵皮增建、隔成許多小房間出租。

辦法

如案由。

備註
附件
辦理情形答覆附件
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 交付 決議/交付日期:109-12-14
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日期:109-12-14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三屆第五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10-05-14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